导读
便于产能置换工作有章可循
一、部门玻璃办法为什么要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解读解读
一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水泥实施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业任何方式核准、置换政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部门玻璃办法确有必要建设的解读解读解读新项目,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的水泥实施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规范产能置换方案的行业制定及实施工作,2015年,置换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部门玻璃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解读解读解读该办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水泥实施为确保政策的行业连续性,便于产能置换工作有章可循,置换政策必须根据化解产能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是更好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当前,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经济运行呈企稳回升态势,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初见成效。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还没有根本缓解,行业稳中向好的发展基础还不牢固,特别是水泥行业,日产2500吨及以下、竞争乏力的熟料生产线还有八百多条、产能五亿多吨。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继续落实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联合重组、推行错峰生产等举措,下大力气综合施策压减过剩产能。为从源头把控好“严禁新增产能”的关口,引导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和产能置换,将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尽快退出,迫切需要修订出台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原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一是加大减量置换力度,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实施办法规定: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一体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平板玻璃项目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二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实施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同时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有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当然,项目建设手续不合规的产能也不能用于置换。为防止和杜绝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实施办法除重申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外,还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三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格。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为倡导守信和依法依规,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但为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实施办法从严要求按旋转窑外径计。
对跨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强调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四是进一步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变,改进行业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同时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项目实际产能。对涉及跨省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应与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
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比原办法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对依托现有主体装置,如水泥熟料旋转窑和平板玻璃熔窑,开展旨在治污减排、节能降耗而不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际操作时,生产企业只要主动公告技改项目情况,承诺确保不扩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实际生产能力,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工业用高等平板玻璃,实施办法明确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际操作中,玻璃企业只要如实备案项目,同时主动公告项目关键主体设备,自觉接受监督即可,但切不可借发展工业玻璃之名行建设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项目之实。
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为更好地处理技术进步和压减过剩产能关系,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实施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这实际上允许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即用于置换的产能公告后、关停拆除前,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实际操作中,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和指导企业,守承诺重诚信,确保在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在新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并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为防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行政部门可能发生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等行为,实施办法要求: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北京医院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
山东省立医院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北部战区总医院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山东淄博市第一医院 |
南京鼓楼医院 |
东莞市人民医院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北京协和医院 |
江阴市人民医院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奉天医院) |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邯郸市第一医院 |
潍坊呼吸病医院 |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
山西省人民医院 |
内蒙古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河北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青海省人民医院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 |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
淄博市立医院 |
山西省太原市中心医院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
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 |
天津市海河医院 |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北京积水潭医院 |
无锡市人民医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
安徽省胸科医院 |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河南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粤北人民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
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北京怀柔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
唐山工人医院 |
中日友好医院 |